本帖最后由 从撸毛到破产 于 2023-3-18 07:46 编辑
案情
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21:09:25在涉案店铺下单了“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白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祥泰375ml整箱装”商品(以下简称涉案商品),数量为1,规格为祥泰375ml整箱装,订单编号为132453695450,实付款为678.98元,付款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21:52:46。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21:12:12下单涉案商品,数量为100,规格为祥泰375ml整箱装,订单编号为132446567282,实付款为69891.99元,付款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22:07:28。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21:13:53下单涉案商品,数量为50,规格为祥泰375ml整箱装,订单编号为132434648475,实付款为34944.98元,付款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21:14:02。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21:09:15下单涉案商品,数量为1,规格为祥泰375ml整箱装,订单编号为132448928151,实付款为672元,付款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21:52:27。上述订单中左侧商品预览照片均显示为1瓶装。
法院认为
涉案商品价格标示出现错误,虽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,但由于原告并未支付合理或相当的对价,如果履行合同,原告实际获得了不当得利,被告也面临损失,利益显然失衡。被告客服于同日告知原告,699元是1瓶的价格,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按照699元/箱发货。涉案白酒系知名白酒品牌,消费者对该品牌白酒的价格有一定的认知,按照一般人理性的理解,699元应当是1瓶的价格,原告主张按箱交付,显然不符合一般人对涉案白酒价格的认知。如果按照原告主张的价格交付,显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,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。
本案中,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京东商城平台的运营方,其法律地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,不应受原告与江苏京赛公司合同关系的约束,并且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江苏京赛公司的有效信息。故本院认为,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,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
判决
驳回原告陈晓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2425.6元,由原告陈晓磊负担(已交纳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。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后续
宣判后,原告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维权成本
一审诉讼费2425.6元
二审诉讼费2425.6元
律师费:张广瑞,山东众成清泰(济南)律师事务所 ฅ՞•ﻌ•՞ฅ「智能喵喵」 |